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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 发表时间:2018-10-08 17:33:20    分享到: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5-18 
【实施日期】2000-5-23
【文号】沪科合[2000]003号 
【题注】

         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区、县科委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具体负责受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受理、初审后,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和“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属软件技术转让的,另加盖“软件”标识章。
涉外技术合同(包括境外技术合同、技术出口合同)、计算机软件合同以及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受理,归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其内容归入相关的技术合同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二、各类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
涉外技术合同为外文合同的,为便于规范管理,审报单位应按统一标准格式文本,将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向技术合同登记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附能证明所转化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非在职人员出让个人技术成果,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四、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发给“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为了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认定登记工作,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有上岗证,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