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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丨全国各省市近期出台技术转移政策一览 发表时间:2021-08-10 11:06:00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完善评价机制,作出明确工作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要求,科技成果评价要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角色定位,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

《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要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要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

 

上海:发布《科研机构可享受科创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

近日,上海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发布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本市或区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的条件和人才团队;(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发布《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

近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重点如下:

1、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3%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100万元。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为:省内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2亿元,给予补助5万元,超过部分按不超过0.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云南: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

今日,云南省科技厅等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云南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重点包括: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现金奖励分配。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河北:印发《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河北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如下:

1、面向主导产业创新发展,“订单式”组织一批攻关项目,“拨投联动”推促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2、实施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联合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共同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升级、示范应用。

3、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落实方案,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动科技 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4、支持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推动中试熟化平台共享、共用,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完成科技成果从科研单位到企业的“无缝”转化。

5、引进国内外专业培训导师,分岗分级培训并制定考核标准,年培育技术转移人才500人,到2025年技术转移人才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

6、2021年,在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重点领域,培育50家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机构。

 

浙江: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即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重点如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前3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1项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人员。(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端人才,且由3名以上专家(本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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