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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常见问答解读 发表时间:2022-07-20 10:32:06    分享到:
  一、关于提名

 

  Q 1、提名专家如何提名项目?

 

  A

 

  第一步,提名专家在“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u.stcsm.sh.gov.cn/)进行上海“一网通办”注册;

 

  第二步,登录系统,在“科技奖励--提名管理--资格申请”栏目,申请权限;

 

  第三步,经审核通过后,在“科技奖励--提名管理--新增提名”栏目,生成提名网址链接,发送给被提名项目(人)填报者填写;

 

  第四步,被提名项目(人)填报者填写并提交,提名专家在8月10日前完成网上审核;

 

  第五步,提名专家在8月11日、12日报送书面材料。

 

  Q 2、提名专家有年龄要求吗?

 

  A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技功臣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Q 3、提名专家可以在当年度其它项目(非该专家提名项目)里做完成人吗?

 

  A

 

  可以。

 

  Q 4、提名专家可以做评审专家吗?

 

  A

 

  可以,但不能参加他提名项目所在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Q 5、提名专家可以提名不熟悉学科领域的项目吗?

 

  A

 

  不可以。

 

  Q 6、提名单位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对项目进行遴选?

 

  A

 

  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如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中各奖励类别的条件和标准,对提名项目审核后择优提名。

 

  Q 7、民营企业牵头完成的项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提名?

 

  A

 

  本市民营企业可通过所在区科委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具有4A或4星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市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进行提名。可致电64690016,了解具体部门和联系方式。

 

  Q 8、院士为特等奖项目提供推荐意见后,还能作为提名专家提名项目吗?

 

  A

 

  可以。

 

  Q 9、提名“国际科技合作奖”有哪些具体要求?

 

  A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中明确:

 

  提名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应当是在外国组织全职工作的外籍人士。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上海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积极宣传本市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为促进本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Q 10、“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十、十一条中明确: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Q 11、今年提名特等奖项目,若特等奖未通过,还可以降为一等奖参评吗?

 

  A

 

  特等奖未通过,不可以降为一等奖参评。提名者应参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中各奖励类别的等级标准,合理选择提名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降级参评。

 

  Q 12、如何进行公示?

 

  A

 

  提名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必须在被提名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必须在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可采用张榜或网络形式,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见《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二、关于提名资格

 

  Q 13、外籍人员可以被提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吗?

 

  A

 

  可以。被提名的外籍人员必须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在上海从事科技工作。

 

  Q 14、企业负责人不是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是否可以作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提名人选?

 

  A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中创新创业类候选人,必须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始人或创始人之一,要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和背景,并且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Q 15、2020年度荣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能否作为2022年度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

 

  A

 

  可以。

 

  Q 16、只有部分应用满两年可以吗?

 

  A

 

  项目整体技术应用要满两年。整体技术指提名书中的主要技术发明点、主要技术创新点。

 

  Q 17、疫情防控成果组项目,应用时间不到两年,能否提名?

 

  A

 

  可以。

 

  Q 18、不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或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体系的项目,能否提名重点产业创新组?

 

  A

 

  不可以。

 

  Q 19、被提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还可以在同年度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普及奖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吗?

 

  A

 

  可以。

 

  三、关于提名材料

 

  Q 20、自然科学奖所提交的论文正式发表时间两年不到,但线上发表时间满足两年的要求,是否可以?

 

  A

 

  可以。

 

  Q 21、自然科学奖所提交的论文,署名有国外研究机构的外国学者,是否允许使用?

 

  A

 

  自然科学奖所提交论文的主体工作必须在国内完成。只有国外研究机构署名的论文不可使用。代表性论文中,有国内研究机构署名,同时也有国外研究机构的外国学者署名的,需说明主体工作是否在国内完成,以及国内外研究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情况,并由第一完成人签字;外国学者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必须请该学者认可并签名。

 

  Q 22、提名自然科学奖,是否必须要提供论文检索报告,并且是原件吗?

 

  A

 

  需要提供,并且是原件。

 

  Q 23、技术发明奖项目,未授权的专利,是否允许在知识产权表中填写?

 

  A

 

  不可以。

 

  Q 24、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所填报论文的发表时间、专利的授权时间是否受“两年及以上”时间的限制?

 

  A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论文正式发表、专利已经授权即可填报,不受两年及以上时间限制。

 

  Q 25、书面提名材料中哪些需要提供原件?

 

  A

 

  提名书主件中涉及到需要签字、盖章的部分,如提名意见、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新增直接经济效益表等需要原件;附件中涉及到与本次项目提名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第一完成人承诺书、合作关系说明、自然科学奖的论文检索报告、科学技术普及奖的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等需要原件。

 

  Q 26、附件清单里是不是每一项都必须提供?

 

  A

 

  不是。请参考《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提名书填写说明的附件目录,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Q 27、完成人贡献支撑材料,除了论文、知识产权外,还有哪些材料能作为支撑材料?请举例说明。

 

  A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候选对象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中,对各奖励类别候选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项目完成人要符合以上规定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证明其对项目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除论文、专利外,还可以提供技术评价证明或纵向、横向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等作为支撑材料。在提供的支撑材料中,完成人必须是其中的主要研制人员。

 

  Q 28、完成人合作关系情况汇总表中,“合作成果”、“证明材料”的内容,必须是提名书中填报的论文或知识产权吗?

 

  A

 

  除论文、知识产权以外,也可以使用附件中的其它材料,如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鉴定、验收证书等。

 

  “证明材料”建议从附件中选择。如未包含在附件中,应填写“未列入附件”。

 

  Q 29、科技进步奖项目经济效益计算,不是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是否能作为直接经济效益统计进来?

 

  A

 

  不可以。其它单位(非本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用该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应当作为间接经济效益填写在社会效益一栏中。

 

  Q 30、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有哪些要求?

 

  A

 

  经济效益证明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供的,为项目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应加盖单位财务章。

 

  经济效益证明为其它单位(非本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供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间接经济效益,填写在社会效益中。

 

  应用证明由成果(技术、工艺、产品等)的应用单位提供,应加盖应用单位公章。

 

  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合二为一的,按以上要求盖章。